2011年4月因自己完全不懂合同法的情况下,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买卖协议上签字购买停车位一个。协议上只有甲乙双方的名称,标的的数量及价款,其它要件皆无(如:质量、履行期限,地点和方式,违约责任,及解决争议的方法,是否有、无产权等)在被骗的情况下草签了协议,全额交了地下停车位购买款,到2015年8月停车位交付使用整整4年多。开发商承诺2011年7月商品房交付业主,地下车位是住宅的重要配套设施也应随之交付业主使用。但是,开发商没能兑付承诺,2011年7月份没能将住房及地下停车位交付业主。
但是,地下停车位到2015年8月份才交付业主。比商品房还晚了1年多。
自2011年4月份交了车位款到车位交付使用,前后历经4年多,由于协议没有写明违约责任及赔偿方法。开发商没有给予应有的赔偿。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应有的权益,我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。但索求无果。问王律师:可否依据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要件1: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2:因重大误解订立的。两项标准及有关法规,提起诉讼,诉求合同无效、变更或撤销,让开发商退、赔款,为此讨回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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